(網經社訊)11月23日,教育部研究形成《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辦法共6章43條,明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面向社會招收3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中小學生,違法開展校外培訓,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適用本辦法。
網經社教育臺(EDU.100EC.CN)了解到,文件表明,相關行政處罰種類包括:警告、通報批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業;吊銷許可證;限制從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未經審批開展校外培訓,同時符合線下培訓有固定的培訓場所,線上培訓有特定的網站或者應用程序、有2名以上培訓從業人員、有相應的組織機構等三個條件,則構成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舉辦、退還所收費用,并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通過即時通訊、網絡會議、直播平臺等方式有償開展校外培訓的;利用居民樓、酒店、咖啡廳等場所有償開展“一對一”“一對多”等校外培訓的;以咨詢、文化傳播、素質拓展、思維訓練、家政服務、家庭教育指導、住家教師、眾籌私教、游學、研學、夏令營、托管等名義有償開展學科類培訓的。此類變相違規開展校外培訓行為,或者其他未經審批開展校外培訓、尚不符合《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第十六條規定條件的,由相關部門責令改正,退還所收費用,予以警告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同時,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應當知道違法校外培訓活動的情況存在,為開展校外培訓提供場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網絡平臺運營者為其用戶通過即時通訊、網絡會議、直播平臺等方式開展線上校外培訓提供服務的,適用前款規定處理。